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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公司的证据证明广告广告是合理的
V A Wade1, P R Mansfield, P J McDonald
1School of Medicine, Flinders University of South Autralia, Bedford Park, South Australia.
Lancet (London, England)
|November 25, 1989
概括
制药公司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营销主张. 一项审查发现,大多数引用的研究存在严重缺陷,表明药物广告标准不足.
科学领域:
- 药品营销 药品营销 药品营销
- 基于证据的医学基于证据的医学.
- 监管科学 监管科学
背景情况:
- 对药品的营销宣称需要有力的证据.
- 支持这些说法的证据质量经常受到争议.
- 国际制药公司是药物营销的关键参与者.
研究的目的:
- 评估制药公司为其营销要求提供的证据的质量.
- 评估用于支持药物广告的研究的方法严格性.
- 确定当前的证据标准是否充分支持制药营销.
主要方法:
- 一封信被发送给十家国际制药公司,要求提供17种产品的证据.
- 15家公司提供了答复,其中7家公司总共引用了67个参考文献.
- 引用的参考资料被分析了相关性,原始数据和方法质量,重点是受控试验.
主要成果:
- 在67个引用的参考文献中,只有31个包含了相关的原始数据.
- 仅确定了13项受控试验,所有这些都表现出重大方法缺陷.
- 四家公司报告了其广告主张的变化,其中一家公司停止了产品的营销.
结论:
- 制药公司用来证明营销声明的证据往往是不充分的.
- 引用的研究中的严重方法缺陷破坏了药物广告的有效性.
- 需要提高药品营销中的证据标准,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知情决策.